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证券代码:000040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849.42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717.3272万股的2.13%。其中,首次授予2,279.5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717.3272万股的1.7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0%;预留569.88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717.3272万股的0.4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6.50元。该授予价格不得低
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内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
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锁。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年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30%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9年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次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十一、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锁。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2018年授予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2019年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除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外,激励对象各期最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还需依据公司届时绩效管理体系要求和安排,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
若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大于或等于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则按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执行;若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小于其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则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注销。
个人绩效考核 达到公司红线考 0-公司红线考核 0分
核分数 分数
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线性计算 0%
十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十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10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1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8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9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3
第十五章 附则......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旭蓝天、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