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3―063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确保长期获得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保障持续稳定发展,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继续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由中电财务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其中办理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以信用方式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2.鉴于本公司与中电财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
交易提案,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司云聪、陈士刚、谢庆华、姜
军成、张向宏、穆国强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介绍
1.基本情况
(1)关联方名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甲 1 号楼二十、二十一层
(4)法定代表人:郑波
(5)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100 万元
(6)成立时间:1988 年 4 月 21 日
(7)业务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
(8)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主要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7.65%;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3.62%;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37%;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 4.68%;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3.95%;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股 0.63%。
(10)资本充足率:截止 2023 年 9 月 30 日,资本充足率为 14.65%,符合《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不得低于 10%的规定。
(11)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查询,中电财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历史沿革
中电财务的前身是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1988 年 3 月 1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同年 4 月 21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电子工业部的直属企业,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管理、监督、
协调和稽核。2000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组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
更名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起开始正式运营,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3.该公司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 年 9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11 月(未经审 /2022 年度(经审计)
计)
资产总额 71,091,122,780.52 95,906,126,115.67
负债总额 66,786,773,265.74 91,825,701,851.52
净资产 4,304,349,514.78 4,080,424,264.15
营业收入 963,866,100.22 1,145,530,473.37
营业利润 461,414,856.76 576,504,672.95
净利润 343,158,118.16 440,534,427.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696,029,892.47 10,360,529,521.88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中电财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 下属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
双方进行金融合作形成的关联交易余额包括资金结算余额和实际信用余额的上 限。根据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本公司办理资 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以信用方式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150 亿元。
四、金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服务内容
(1)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协议中所提及的“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下
属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本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外汇结售汇、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应为相关企业安装网银系统、定期提供对账单,对资
金结算流量和结余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关企业提供资金结算专用电脑等。
(2)中电财务按照信贷规则向本公司提供授信融资,促进本公司生产经营稳定
发展。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
款、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应收账款保理、非融资性保函等。
(3)中电财务为本公司提供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委托代理、开立资
金证明、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2.合同金额
经综合考虑本公司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
中电财务拟在未来三年中给予本公司如下的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
环使用,但额度内各种授信品种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具体授信额 度及资金结算余额上限如下:
上限(人民币)
1、资金结算余额 150 亿
2、综合授信额度 150 亿
3.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本公司在中电财务的结余资金,中电财务保证按照本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并按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2)本公司在中电财务取得的融资,中电财务按总体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型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3)中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非融资性保函、资金证明、贷款承诺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4)中电财务免予收取本公司在中电财务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中电财务为本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中电财务为本公司提供的一般性策划咨询服务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项目除外。
(5)中电财务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优势和金融专业优势,为本公司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中期票据专项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及组织承销专项服务,中电财务就此类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金融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6)在使用中电财务金融服务前,本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中电财务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4.合同生效条件
(1)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有效期: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6.风险控制措施
(1)中电财务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的监管指标应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发生可能影响中电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中止、终止中电财务的服务。
(2)中电财务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中电财务大股东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当中电财务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内部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与中电财务实施全面金融合作,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公司的融资额度提供充分的储备,以备不时之需。自公司及各成员单位在中电财务办理结算业务以来,中电财务免予收取公司汇款手续费,能够提供更为便捷、安全的服务,既降低了公司的财务费用,又提高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中电财务存贷款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余额
存放于中电财务存款 334,350.27
向中电财务贷款 93,011.26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核通过。独立董事认为:
1.中电财务成立于 1988 年 4 月 21 日,注册资本 17.50943 亿元,为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本公司与中电财务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关系。
2.中电财务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署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