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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深天:关于公司仲裁暨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ST深天:关于公司仲裁暨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023              股票简称: ST 深天            公告编号:2023-077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暨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仲裁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本次仲裁案件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7,934,317.37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4.23%。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 及子公司也将积极与申请人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申请人谅解、达成和解,同时将积 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宜。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近日收到深圳国 际仲裁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深国仲受7300号-4的《仲裁通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君浩 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宏润及其配偶林凯旋、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千禧 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当事人:

      (一)申请人情况

      当事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代理人名称:张鑫、张兆帅

      单位: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一


    当事人名称: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名称:林俏龙

    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二

    当事人名称: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代理人名称:林俏龙

    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三

    当事人名称:林宏润

    代理人名称:林俏龙

    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四

    当事人名称:林凯旋

    代理人名称:林俏龙

    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五

    当事人名称:西安千禧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名称:林俏龙

    单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的《仲裁申请书》基本内容如下:

    2022 年 3 月 2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 SX166622000346 的《最高额综合授
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一》),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人民币 7000 万元的最高
额综合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等,授信期限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

    同日,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 BZ166622000016 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被申请人三、四共同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 BZ166622000017 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均承诺各自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全部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 DY16662200000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
被申请人一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商铺 115 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 6000319551 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东都雅苑紫荆阁商铺 116 的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
第 6000319549 号]、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天地峰景园 5-9 号裙楼 121 的不动产[证号:
深房地字第 4000307799 号]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的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最
高债权额为 9100 万元人民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第 12 条第 13 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
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 ZY166622000003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
被申请人一持有的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为《授信合同一》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合同第 11 条第 13 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

    在《授信合同一》项下,2022 年 3 月 24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
JK202203241001887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 2600 万元的借
款,借款期限均自 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且申请人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依
约发放了借款,借据号为 GS220324000000040;2022 年 3 月 2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
编号为 JK202203251001894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 24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均自 2022 年 3 月 25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且申请人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依约发放了借款,借据号为 GS220325000000023。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用途为采购支付水泥款,借款年利率均为 5%,按月结息,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第 3 条约定对不能按时还清的借款,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借款利率加收 50%计收罚息,对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 11 条约定借款人违约不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及应付款项则贷款人可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2023 年 3 月 15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编号为 SX166622000346-1 的《最高额综合授
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二》,《授信合同二》及前述 2 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简称
“主合同”),第 1 条、第 2 条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最高额综
合授信额度,用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等,授信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
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合同第 16 条约定编号为《授信合同一》中已使用未结清额度纳入本合
同统一管理,占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视为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债务)。上述未结清额度对应的单笔业务合同为:(1)编号为 JK202203241001887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2)编号为 JK2022032510018944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同日,被申请人五向申请人出具编号为 BZ166623000017 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承诺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五签订了编号为 DY166623000004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五名下位于西安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 10 号天地时代广场 1 幢 1 单元 10107 室[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
术开发区字第 1100114020-24-1-10107~1 号]等 40 套不动产,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第 12 条第 13 款约定债务展期或延期等主合同条款变更的,对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公告。

    上述《抵押担保合同》第 14 条第 4 款、《质押担保合同》第 13 条第 4 款均约定,无论
是否有其他担保,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

    2023 年 3 月 23 日,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 JK166623000088 的《借款展期合
同》,约定将编号为 JK2022032410018872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人民币 2600
万元展期,展期期间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同日,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
签订编号为 JK166623000087 的《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将编号为 JK2022032510018944 的《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人民币 2400 万元展期,展期期间自 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第 5 条约定还本计划为:2023 年 4 月 10 日之前还本不低于 100 万元,后续 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前还本不低于 100 万元,随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还本不低于 300 万元,此后
自 2023 年 6 月起(含当月),每月月底前还本不低于 100 万元,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清。
    两份《借款展期合同》均约定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为 5%,按月结息,每月 20 日为结息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第 3 条均约定担保人自愿按编号为 BZ166622000016、BZ166622000017、DY166622000002、ZY166622000003、DY166623000004、BZ166623000017(《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023 年 5 月 3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五签订编号为
BCXY2023BJ-01 的《补充协议》,将编号为 JK166623000087 的《借款展期合同》第 5 条约定

的还款计划变更为:借款人应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归还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归还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7 月(含)至 10 月(含)每月归还本金不低于 150 万元;
自 11 月(含)起,每月归还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结清,利随本清。

    2023 年 6 月 2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五签订编号为
BCXY2023BJ-02 的《补充协议》,将编号为 JK166623000087 的《借款展期合同》第 5 条约定
的还款计划又变更为:借款人应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还本不低于 100 万元,7 月起(含)每月
15 日前归还本金 150 万元,剩余到期一次性结清。

    (二)仲裁起因

    被申请人一未按《借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依约清偿本金及应付款项,故申请人有权依照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其他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最高
额综合授信合同》第 13 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 19 条、《最高额抵押合同》第 21 条、
《最高额质押合同》第 20 条、《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第 15 条均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JK202203241001887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JK166623000088的《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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