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ST 深天 公告编号:2023-074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0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下午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西农园路西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 栋 26 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四)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惠都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6,293,31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6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
表股份 46,208,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01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8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8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独立董事陈平、郑德珵、监事会主席盛业勤以视频的方式参加会议。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6,208,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62%;反对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6,208,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62%;反对 8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健先生、王好月女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