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
告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ST 深天 公告编号:2023-
030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自前次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号:2023-008)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约为 3,410.0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4.3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 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3,410.02 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 100%。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一般是以项目作为结算单元支付上游供应商材料款。近年来,由于产业链资金流偏紧,公司下游部分客户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导致公司支付供应商材料款的期限相应延长。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
告
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需支付委托律师及相关诉讼费用,将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增加。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近期因受到下游行业需求下降以及市场过度竞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行业运行艰难程度增加,资金周转压力持续增加。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因存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事项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另有部分资产被冻结、查封、拍卖。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为诉讼/仲裁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致。随着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仲裁事项得到解决,此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可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行。
因案件判决执行导致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拍卖,其对公司经营结果及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请以审计结果为准。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部分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费用进行预提,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或受理(应诉)通知书、裁决书等文件。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3 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原告(上诉 被告(被上诉 受理法院(或 公司收到受理通知 诉讼/仲裁金额
序号 人)/仲裁 人)/仲裁被申 案由 仲裁委员会) 书或应诉通知书的 (元) 诉讼(或仲裁)请求 案件状态
申请人 请人 及受理案号 时间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1,669,778.41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
1,669,778.41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深圳市宝安 深圳市天地宝 买卖合 (2022)深国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
1 区鸿辉建材 创新材料有限 同纠纷 仲受 7435 号- 2023 年 4 月4 日 ¥1,787,247.47 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未开庭
店 公司 5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为 63,862.06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
律师费人民币 53,607 元;
(以上款项暂合计为人民币 1,787,247.47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仲裁处
理费、保全费及担保费。
仲裁请求:
深圳市福田 深圳市天地宝 (2022)深国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2 区大川建材 创新材料有限 买卖合 仲受 7417 号- 2023 年 4 月4 日 ¥1,378,458.08 1,285,069.35 元; 未开庭
贸易部 公司 同纠纷 4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货款人民币
1,285,069.35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为计算标准,
自 2022 年 2 月 20 日开始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为 49,362.73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聘请律师而支出的
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