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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天地A: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1

深天地A: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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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 2022-004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深天地”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合计
约为 22,028.2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47.41%。 其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6,949.05 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占总金额
的 31.5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起诉类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5,078.18 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
额的 68.45%。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2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起诉的主要目的是通
过诉讼等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司的合
法权益。
公司一般是以项目作为结算单元支付上游供应商材料款。 自 2021 年以来,
由于产业链资金流偏紧,公司下游部分客户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导致公司支
付供应商材料款的期限相应延长。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
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
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2、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3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 号
原告(上
诉人) /仲
裁申请人
被告(被上
诉人)/仲裁
被申请人
案由
受理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
及受理案号
公司收到受理
通知书或应诉
通知书的时间
诉讼/仲裁金额
(元)
诉讼(或仲裁)请求及审理结果(如有) 案件状态
1 陈*莉
深圳市天地
(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
同纠纷
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法院/
( 2021)粤
0305 民初
13761 号
2021 年 7 月 16

¥695,874.67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34,246.67
元;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2019 年年终奖金差额 156,728 元;
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不含诉讼费合计为 695,874.67 元)
判决结果: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19 年税前年
终奖 82,180 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的赔偿金 475,720 元;
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845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 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已上诉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4
2
何*、陆*

株洲天地中
亿混凝土有
限公司
请求公
司收购
股份纠

湖南省株洲
市天元区人
民法院/
( 2021)湘
0211 民初
3525 号
2021 年 7 月 19

¥8,000,000.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陆*容、何*
共计人民币 800 万元以收购原告陆*容、何*合计持有的被告株洲
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20%的股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待判决
3 廖*
陈孝根、深
圳市天地混
凝土有限公
司、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
公司
机动车
交通事
故责任
纠纷
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
(2021)粤
0304 民初
28982 号
2021 年 8 月 29

1,106,195
诉讼请求:
1、三被告赔偿原告 1106195 元(其中:生活费及护理费 20000 元、
营养费 2000 元、交通费 11630 元、残疾赔偿金 387636 及被扶养
人生活费 237229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 万元、后续治疗费 20 万
元、财物损失 12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 1500 元、误工费 14.5
万元、就诊期问住宿费 6 万元);
2、以上损失由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被告二
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赔偿
责任;
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
告廖梅赔偿 426416.99 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优先在交强险责
任限额内赔付;
2、驳回原告廖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已判
决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5
本案案件受理费 6030.97 元,由原告负担 3706.15 元(予以免交),
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负担 2324.82 元。原告已预交的 3015.49 元,
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太平洋财险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2324.82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
行。
4
深圳市天
地新材料
有限公司
远东混凝
土分公司
深圳市金恒
业建设有限
公司、江西
安石建设集
团有限公
司、肖*东、
深圳振东华
集团有限公

混凝土
销售合
同纠纷
深圳市龙华
区人民法院/
( 2021)粤
0309 民初
11342 号
2021 年 8 月 29

¥2,897,327.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
2,488,450.89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 日止的违约金 308,876.11 元,并以欠付货
款 2,488,450.89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 2021 年 7
月 2 日起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
的律师费 100,000.00 元;
(以上第 1- 3 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 2,897,327.00 元)
4、判令被告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清
偿责任;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488,450.44 元、违约金
308,876.11 元及 2021 年 7 月 2 日之后的违约金。
已判决。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6
5
深圳市天
地良材混
凝土有限
公司
中建二局第
三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买卖合
同纠纷
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法院/
( 2021)粤
0304 民初
42851 号
2021 年 8 月 29

¥1,902,087.3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及砂浆货款 1,225,564.97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为止的逾期付款损
失 676,522.35 元以及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
(以上金额合计: 1,902,087.32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
判决结果:
1、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
余货款 1,225,564.97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货款
1,225,564.9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上浮 50%自 2021 年 8
月 9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天地良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
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959.3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已出判决
6 李*
深圳市天地
(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
同纠纷
深圳市劳动
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
(深劳人仲
案【 2021】
10050 号)
深圳市南山
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8 月 29

¥1,096,354.75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990,554.75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19 年年终奖差额 100,800 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 5,000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9 年年度年终奖差额 100,800 元;
已上诉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7
( 2021)粤
0305 民初
21505 号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 461.81 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深劳人仲案【 2020】 10050 号仲裁裁决书第一
项,改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2019 年度年终奖差额 100,800
元。
2、请求判令撤销深劳人仲案【 2020】 10050 号仲裁裁决书第二
项,改判: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律师费 461.81 元。
3、维持深劳人仲案【 2020】 10050 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1、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互诉被告)李*支付 2019 年度年
终奖金差额 100,800 元及律师费 461.81 元;
2、驳回原告(互诉被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互诉双方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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