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21-005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 A”)全
资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天地”)于近日与株洲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5321)。为了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株洲天地受让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面积为18,728.47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株洲天地未来的生产经营、研发及办公。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株洲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受让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2、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宗地位置: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
宗地编号:(2020)网挂第 3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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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面积:18,728.47 平方米
宗地用途:工业用地
使用年限:50 年
成交价格:18,805,740 元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的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小写:8,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柒拾壹点伍柒元(小写:4,271.57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建筑总面积
22,474.16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1.20 不低于 0.80;建筑密度不高于 45%
不低于 35%;绿地率不高于 15%不低于 10%。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即不超过 1,310.99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2021 年 5 月 6 日之前开工,在 2023
年 5 月 5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
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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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二、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的影响
株洲天地现有生产、研发及办公用地为其租赁用地,由于城市规划,未来面临拆迁风险,且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株洲天地需要更大的场地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本次购买该地块主要用于株洲天地未来的生产经营、研发及办公,该地块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内,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业务可辐射整个株洲市区,能够助力株洲天地未来的业务拓展,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本次株洲天地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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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