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物业的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就该交易的公平合理性作了认真审核,我们依据各自认为已经获得的足够的信息及我们的专业知识,对该交易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议案在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前,经过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局会议进行讨论。
(二)决议是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而作出的,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商业惯例,公司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在对此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刘凤喜先生、姚威先生、李峥先生回避表决,其余与会董事审议通过此项交易。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该关联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