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局拟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峥先生供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审阅了有关候选人的基本资料,并就相关问题询问了有关人员,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人依据已经获得的信息及本人的专业,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名是公司董事局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职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就本人获得的信息来看,上述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质和能力。
二、被提名人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发现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