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局第五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接获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康佳光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光电研究院”)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借款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对于光电研究院按股权比例向股东提供借款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在不影响光电研究院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光电研究院按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向各股东提供借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光电研究院的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经全面评估重庆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后,我们认为重庆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光电研究院按股权比例向股东重庆两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整体风险可控。
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董事局的表决结果。
特此声明。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