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公告编号:2018-066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1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否定性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7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1日,同意公司向4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7,511,654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28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923,226股调整为17,046,869股,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提高至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88%。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票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12月25日上市。
5、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2018年8月6日获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8年9月1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2,856,769,678股变更为2,853,450,621股。
6、2018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3日,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826,58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3.68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份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9月28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2,853,450,621股变更为2,863,277,201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之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熊俊萍、周乐胜、闫月琴、朱桂文、郑晶晶、张伟、朱军勇、程威共8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应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因激励对象个人责任丧失获授资格的,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调整数量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发生派息事项调整价格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调整价格方法: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部分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3.6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数量调整为436,719股。
根据《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上述8名人员已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股份,共436,719股将由公司以3.6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四、回购股份相关说明
内容 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 436,719
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118,645,925
占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0.37%
总股本(股) 2,863,277,201
占总股本的比例 0.02%
回购单价(元/股) 3.68
回购金额(元) 1,607,125.92
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比例 本次减少额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
股份(含高 118,943,487 4.15% 436,719 118,506,768 4.14%
管锁定股)
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2,744,333,714 95.85% 0 2,744,333,714 95.86%
总股本 2,863,277,201 100.00% 436,719 2,862,840,482 100.00%
注: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总股本由2,863,277,201股减少至2,862,840,482股,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的资金为人民币1,607,125.92元,系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因此,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截止目前,公司原激励对象中8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据南玻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的相关规定,上述8名人员已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股份,共436,719股将由公司以3.6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由于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故上述原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已做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锁的436,719股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南玻集团《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8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上述8名人员已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股份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由于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故上述原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已做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3.68元/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36,719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
原激励对象中8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价格准确。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上述8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36,71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68元/股。
九、律师的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销手续。
十、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