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21日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否定性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划》”)之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刘沛涛、姜维武、余树红、刘永芹、宋秋明、强骥鹏、王石纲、张清波、吴晓兵、王信传、高远良、隋铁成、丁永锋、魏加平、柯新光共15人因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应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因激励对象个人责任丧失获授资格的,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调整数量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发生派息事项调整价格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回购股份相关说明
内容 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注1 3,319,057
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注2 112,138,402
占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2.96%
总股本(股)注3 2,856,769,678
占总股本的比例 0.12%
回购单价(元/股) 3.68
回购金额(元) 12,214,129.76
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注1:回购股票数量为根据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股票数量;
注2: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根据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股票数量。
注3:总股本为根据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股票数量。
五、回购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比例 本次减少额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因此,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七、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截止目前,公司原激励对象中15人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据南玻集团《激励计划》中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第四章“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上述15名人员已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股份,共3,319,057股将由公司以3.6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由于公司已根据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已做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锁的3,319,057股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南玻集团《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中15人因已离职或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职务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据南玻集团《激励计划》中第九章
3,319,057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68元/股。
九、律师的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5、《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