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1997年7月15日 在《证券时报》每10版刊登了《A股配股说明书》及《B股配股说明书》,为方便广大投资者,现就A股、B股配股说明书所载之有关事宜分别提示如下:
一.A股:
1.配股比例和对象:本次A股按10股配1.935股的比例向于1997年7月29日下午收市时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深南玻A"全体股东 配售新股。
2.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4.00元。
3.股权登记日和除权分别为:1997年7月29日和1997年7月30日。
4.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7年8月1日至1997年8月14日(期内券商 营业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5.缴款地点及办法:
(1)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7月29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深南玻A"的全体股东,可按10:1.935的比例获得"南玻A配股",代码"8012"。在配股缴 款期间,社会公众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直接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 乘以配售比例(10:1.935)后取整,可多次申报认购。
(2)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光胡银行深圳证券业务部
帐号:01304000917
(3)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由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包销
6.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二.B股
1.本次B股配股采用配股权证进行配售,配股权证简称"南玻B权",权证代码"2996"。
2.配股价格:每股港币3.73元。
3.B股配股时间安排:
除权前最后交易日;1997年7月22日
除权基准日:1997年7月23日
股权登记日;1997年7月25日
配股权证交易起止日期:1997年7月31日至1997年8月8日(包括首尾 两天)。
配股缴款的起止日期:1997年7月31日至1997年8月20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充认购权。
4.认购及缴款方法:
(1)配股权证的派发:派发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1997年7月25日深交 所收市后持有"泞南玻B"的合资格股东及持不合规格帐户股东,但不合资格股东除外。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29日将本次B股配股权 证按每10股派发1.935个权证(每一个权证享有一股配股权)的比例直接 派发至股东之股票帐户。
(2)配股权证的交易:
本次配股权证将在深交所挂牌交易。配股权证买卖手续及费用与B 股买卖相同。不合资格股东之配股权证由主承销商在市场上代理卖出, 卖得款项扣除出售费用之净额,将按不合资格股东的配股权比例以港币 分派给该等股东,惟不足100元港币之款项将拨回公司所有。持不合规帐户股东不能参加本次配股,只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市场上将其相应配 股权卖出。
(3)指定收款银行: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
地址:
深圳:中国深圳市嘉宾路海燕大厦四楼
香港:香港皇后大道15号爱丁堡大厦八楼
收款人:HORSFORD NOMIMEES LIMITED-CHINA SOUTHERN GLAS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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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款方法:
在B股配股缴款期内,如B股股东所持有之配股权证托管于境内证券 商,则股东将认购款交于托管证券商处,再由期将该款项划入指定收款银行;如B股股东所持有之配股权证托管于境外证券商,则由股东本人或代 理人将该配股认购款项划入指定收款银行。公司外资法人股东招商局( 玻璃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配股缴款由承销商协助办理。
(5)申请额外配股:
合资格股东在认购B股配股时可同时申请额外配股B股,缴款办法及 起止日期与认购配股相同。买入权证者可认购配股,但不可申请额外配 股B股。
(6)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由承销商按孙销协议包销。
5.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另行公告。
6.咨询:
(1)本公司证券部
电话:0755-6695970
(2)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3228766,3228873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