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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深物业A: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3-37 号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景恒

  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
物业”)第十届董事会第 21次会议以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为有效利用资产资源、实现资产价值,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公司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
交所”)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景恒泰公司”或“标的公司”)100% 股权,挂牌价 83,5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8 号)、《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3-31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3-32号)。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目前,本次交易标的在联交所的挂牌期限已满,公告期间,联交
所收到 1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联交所根据资格
条件要求对已报名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华联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控股”)为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2023年
12月 21日,公司与华联控股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

合同>之补充协议》(下称“交易合同”)。2023 年 12 月 22 日,华

联控股按交易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本次交易成交价格
为 83,500.00万元。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8号华联大厦 1103-
1109 房

  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8 号华联大厦
11层

    法定代表人:龚泽民

    注册资本:1,483,934,025.00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1500W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经营与服务管理业务

    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龚泽民

    (二)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923,591.19

              应收账款                              4,372.57

          负债总额                                297.630.56

          净资产                                  625,960.63

          项目                              2022 年

          营业收入                                234,394.66

          利润总额                                78,830.81

          净利润                                  59,924.0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5,505.61

  (三)关联关系说明:华联控股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经查询,华联控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产权交易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83,500 万元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竞
拍取得甲方所持标的公司 100%股权,甲乙双方于 2023年 12月 21日
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价格及支付

  1.价格:人民币 83,500万元整。

  2.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3.支付时间: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二)产权过户及交割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乙方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过户及产权转让的交割。

  标的公司职工为 0人,无继续聘用事宜及处置情况。


  1.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
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2.甲、乙双方同意,标的公司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
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公司股东按股权比
例承担和享有。

  (四)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无法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
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五、《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甲乙双方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

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御品峦山项目历史合作情况

    2006年 12月 31日,标的公司与派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约定御品峦山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2010年 10月 25日,标的公司与
派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2020年 3月 6日,标
的公司与派成公司、广州丰源、恒裕集团签订了《深物业御品峦山花
园项目<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合作协议书》
《<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深物业御品峦山花园项目<合作协议
书>及其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相关往来

函件以下合称“系列合作协议”)。系列合作协议约定标的公司就御
品峦山项目至少享有商铺物业、现金收益、住宅销售备案价超过 9.8
万元/平方米部分所形成的利润的 5%和御品峦山项目的物业前期管
理权等权益,并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可售
面积而另行商定的现金收益。

  (二)御品峦山项目超额收益

  御品峦山项目超额收益包括:

  1.住宅销售备案价超过 9.8 万元/平方米部分所形成的利润的 5%

(以下简称“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以御品峦山项目土增税汇算清缴
后、甲方确认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如重新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较 2014年取得的《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可售物业面积指标更高的,就增加可售面积而
产生的现金收益(以下简称“超额现金收益”)。

  各方一致确认,御品峦山项目超额收益均由甲方享有,支付义务
人变更为乙方和标的公司(后续标的公司和乙方自行处理其和派成公
司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甲方无关,下同),乙方和标的公
司须连带地于御品峦山项目首次入伙通知发出后一年内(以下简称
“收益支付截止日”)将御品峦山项目超额收益(乙方和标的公司须
确保于收益支付截止日以前,御品峦山项目超额收益已完成本协议约
定的核算并经甲方确认,下同)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就超额现金收益,各方一致同意,其核算方式为【标的公司御品
峦山项目合同权益评估价值 62,726.04 万元×(新可售总建筑面积÷
原可售总建筑面积-1)】。超额利润与超额现金收益均属甲方权益,
相互独立,且二者之间不构成结算前置条件。


  (三)履约担保

  1.履约保函的开立

  本协议签署后 180个自然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一份由商业银
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履
约保函的担保金额须不低于交易价款,履约保函期限不少于 3年且保

函到期日不早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履约保函的类型、开立机构和

所载内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2.担保内容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和交割日后的标的公司:
1)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御品峦山项
目超额收益和确保甲方获得御品峦山项目和停车场的物业前期管理
权)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2)按照系列
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相应合同责任和义务,和 3)承担因本
次交易和系列合作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所有不利后果的担保。

  3.履约保函的退还

  履约保函所对应的担保义务解除,经乙方申请且经甲方内部审批
通过后,甲方将该等保函退还至乙方或按照保函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4.履约保函开具前的担保措施

  (1)为担保乙方和交割日后的标的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
务和责任,乙方同意提供人民币 6200 万元(简称“保证金”)至甲
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质押担保,于乙方开具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履约保函后,前述保证金质押担保解除,甲方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保
证金无息返还至标的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2)自交割日起 3 个自然日内,标的公司应向甲方提交《连带

责任保证函》,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向甲方承担
连带责任,于乙方开具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函后,甲方向丙方退
还《连带责任保证函》。

  5.履约担保的后续调整方案

  (1)于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函开立且生效之日起每过 365
个自然日,经乙方申请(每 365个自然日届满仅可申请一次),甲方
可根据其对御品峦山项目的风险、乙方的履约情况及履约能力等方面
的审查情况,单方决定酌情调整。

  (2)御品峦山项目实质性开工 7个自然日届满,经乙方申请(仅
可申请一次),甲方可根据其对御品峦山项目的风险、乙方的履约情
况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情况,单方决定酌情调整。

  (四)违约责任

  1.如标的公司违反系列合作协议,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全部由乙方和交割日后的标的公司连带承担。

  2.各方一致确认,除另有约定,违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均不免除违约方继续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五、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深圳市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
数据为准。公司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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