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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9

深物业A: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深物业 B编号:2020-26 号
          2019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本公司2019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9年末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3.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4,552,473.12 元。公司 2019
年度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20年 4 月 29 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24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6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3.24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6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0年4月29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22)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5 月 15 日,除权除
息日为:2020 年 5 月 18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0 年 5 月 15 日,除权除
息日为:2020 年 5 月 18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5 月 20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截止 2020 年 5 月 20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
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4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 年 5 月 7 日至登记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1020

  3.传真:0755-82210610

  4.咨询联系人:丁名华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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