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23-007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告包括本司起诉此安公司的首次诉讼及关联两案诉讼进展,首次
诉讼案件尚未开庭。
2、本次公告的首次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暂计人民币 44,643,189.04 元。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2021 年 4 月 28 日,本司披露了与深圳市此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此安
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案号分别为(2021)粤 0391 民初 2702 号、(2021)
粤 0391 民初 2703 号(公告编号 2021-009)。
前述两案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法院判决情况
1、(2021)粤 0391 民初 2702 号案
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春华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春华公司”)应向此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31,444,312.86 元及利息、支付此安公司律师服务费及财产保全的保函费;判决担保人—本司、丁芃、郑列列、赵剑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春华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此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法院同时认定,对该案中此安公司收取世纪星源款项,如确有其他争议,相关各方可另案解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律师分析指出:该案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建议申请再审。鉴此,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2、(2021)粤 0391 民初 2703 号案
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春华公司应偿还此安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00元及利息、支付此安公司律师服务费及财产保全的保函费;判决担保人—本司、丁芃、郑列列、赵剑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春华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此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律师分析指出:该案前述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建议申请再审。鉴此,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二、首次诉讼公告
1、本案概况
据(2021)粤 0391 民初 2702 号案法院作出的“其他争议另案解决”,本司
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起诉此安公司。该案目前处于诉前联调阶段,案号为(2023)粤 0304 诉前调 16443 号。
2、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此安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 2,300 万元及相应孳息(暂计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孳息总额为人民币 21,643,189.04 元)。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四、其他说明
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判决书、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