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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1

ST星源: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ST 星源      公告编号:2022-066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6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2 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 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12 号)。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丁芃、郑列列、赵剑、罗晓春、丹尼尔·保泽方、王行利、王群、雍正峰: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世纪星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

  2016 年 12 月,深圳前海东方创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东方”)
委托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创意星源能源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星源”)发放 35,000 万元委托贷款,世纪星源作为保证人,为创意星源该笔贷
款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由于创意星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019 年 9 月 8 日,
前海东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创意星源偿还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等合计 38,679 万元,并请求保证人世纪星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 年 10
月 25 日,世纪星源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该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4.49%。

  2019 年 11 月 7 日,世纪星源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
财保 134 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应前海东方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及冻结公司账面价值合计 74,303.18 万元资产。公司被查封、冻结资产账面价值占世纪星源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7.05%。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下同)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五项的规定,对上述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但世纪星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世纪星源时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总裁郑列列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后,要求董事局秘书罗晓春暂不披露。对该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事项,丁芃、郑列列、罗晓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7 年度世纪星源为实际控制人丁芃提供 1 笔担保,担保金额 3,000 万元;
关联担保期末余额 3,000 万元,占当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2.14%。2018 年度为
丁芃提供 5 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12,700 万元;关联担保期末余额 8,000 万元,
占当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5.07%。2019 年度为关联方春华咨询(深圳)有限公
司及丁芃提供 5 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8,500 万元;关联担保期末余额 15,500
万元,占当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8.9%。经查,上述由世纪星源提供担保借取的资金大部分供公司使用或者用于归还公司欠款。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9.11 条的规定,世纪星源应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世纪星源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
中对上述对外担保情况予以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世纪星源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世纪星源时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是相关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策划、主导了公司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世纪星源时任董事、总裁郑列列,作为共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参与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世纪星源时任董事赵剑,作为共同担保人在 7 份担保合同上签字,具体经办相关关联担保事项。丁芃、郑列列、赵剑知悉公司相关对外担保但未要求公司及时披露,签字保证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世纪星源时任董事局秘书罗晓春,知悉公司因相关对外担保引发诉讼后未及时组织核实和信息披露,签字保证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世纪星源时任董事丹尼尔·保泽方、王行利、王群、雍正峰在 2019 年 3 月
5 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公司为丁芃借款提供担保,而未要求公司及时披露;还签字表决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四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仲裁文书、法院裁定文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司审批单、董事会决议、诉讼材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丁芃、郑列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赵剑、罗晓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对丹尼尔·保泽方、王行利、王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雍正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与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根据本次《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版)第 9.5.1 条、9.5.2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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