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概况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分别作出《关于公司涉及
为关联方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 2021-009)、《关于违规担保整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6),公告披露:
为了筹集对银行贷款“还旧借新”续贷所需的过桥资金,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初,公司通过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方
向民间借贷出借人借入的民间借贷短期融资借款提供担保
的形式,取得由实控人及其指定方免息借予本上市公司的
“过桥贷款”,偿还多笔到期银行贷款,前述担保在发生时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因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
有限公司”由卓越集团代建的房地产项目延期入伙,引起业
主群体信访事件,政府采取了行政冻结楼盘销售措施,金融
机构“前海东方”对世纪星源系统账户司法查封,引发金融
机构收贷连锁反应。加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融资环境剧烈变化,公司流动性紧张,公司推迟向实控人及其指定方偿还免息“过桥资金”,导致公司前述担保(担保总额1.45 亿元)未及时解除,也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前述公告已披露担保事项共 7 笔,其中所涉两笔民间借贷(案涉本金 3000 万元、2000 万元),债权人为王迺玉、俞青。
2021 年 6 月 28 日、2021 年 7 月 12 日,本司分别收到
王迺玉、俞青起诉的 6 宗案件的诉讼材料,以及其中 1 案的保全裁定。
本次公告的 6 案,本司已征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律师指出:6 案的保证期间已过(最后到期的时间为 2020 年 1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均不须承担担保责任;其中, 6323号案、6334 号案两案所涉债务是公司 2021-009 公告已披露事宜,其他 4 案无证据证明公司是实际用款人,故原告主张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依据。
另外,根据保全金额判断,本次王迺玉和俞青起诉的案件,与 2020 年王迺玉俞青申请财产保全又主动撤回的案件,是同一标的。(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 2020 年底原告王迺玉和俞青曾提起过该 6 笔诉前财产保全,但其一周内又主动撤回保全申请,且未提起诉讼。前述案件材料未送达本司。)针对对方涉嫌滥用保全程序,恶意保全向上市公司施压的行为,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保全复议。
现就各案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1)粤 0391 民初 6334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3000 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实际用款人,王迺玉据此主张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300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按起诉时 4 倍 LPR 标准即年利率 15.4%计算,共计
8639671.23 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二)、(2021)粤 0391 民初 6323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俞青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俞青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俞青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2000 万元本金借款。俞青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200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按起诉时 4 倍 LPR 标准即年利率 15.4%计算,共计 6128000
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2021)粤 03 民初 5016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4500 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4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按起诉时 4 倍 LPR 标准即年利率 15.4%计算,共计为
12900328.77 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上述被告承担。
4、保全事宜
王迺玉就本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芃、郑列列、赵剑及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57900328.77 元为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迺玉的申请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丁芃、郑列列、赵剑及本司的相关财产,价值以人民币57900328.77 元为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司的财产如下:
序号 原告/冻结 案号 被冻结财产明细 冻结期限
申请人 类型 被冻结财产
银行账户(基本 招商银行深圳罗
1 户) 湖支行 12 个月
(8150***1)
2 银行账户(一般 兴业银行上步支 12 个月
户) 行(3370***73)
公司持有的深圳
3 股权 市蓝色空间创意 36 个月
城市基建有限公
司 25%股权
(2021)粤 公司持有的深圳
4 王迺玉 03 财保 64 股权 世纪星源物业发 36 个月
号 展有限公司100%
股权
公司持有的深圳
5 股权 市星源恒裕投资 36 个月
发展有限公司
25%股权
公司持有的浙江
6 股权 博世华环保科技 36 个月
有限公司 32%股
权
针对王迺玉前述财产保全,本司已提出保全复议,理由:涉案债务的债务人不是本司,且保证期间已过,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王迺玉数次在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时点申请财产保全,又主动撤回,实则以保全向上市公司施压,
涉嫌构成恶意保全,请求法院解除对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四)(2021)粤 0391 民初 6333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3200 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320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按起诉时 4 倍 LPR 标准即年利率 15.4%计算,共计
8647539.73 元,2021 年 5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
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