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1-067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华网安”)于 2019 年 4 月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北京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恩君恒”)就公司原参股公司广州华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星”)债务清偿一事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 11,178,082.32 元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案号为(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公司于 2020 年 4月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博恩君恒的诉讼请求,由原告博恩君恒承
担本案受理费 88,868.49 元,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此后,博恩君恒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民事判决书》【(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改判支持上诉人博恩君恒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公司)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 11,178,082.32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一审、二审
诉讼费用均由公司承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2021 年 9 月,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 民终 13223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博恩君恒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8,868.49 元,由上诉人博恩
君恒承担,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41)。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民申 15842 号】以及博恩君恒的《再审申请书》,博恩君恒提出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03 民终 13223 号民事判决,
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或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2、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博恩君恒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国华网安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 11,178,082.32 元债务,向博恩君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国华网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粤民申 15842 号】;
2、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