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1-008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上市公司”)近
日接到股东彭瀛先生通知,获悉彭瀛先生将原已质押的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展期
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
为控
股股 是 是
东或 占公 否 否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展期后
股东 第一 司总 为 补 质押起 原质押 质押
展期股数 持股份 质押到 质权人
名称 大股 (股) 比例 股本 限 充 始日 到期日 期日 用途
东及 比例 售 质
其一 股 押
致行
动人
2020 年 2021 年 2021 年 浙江浙
商典当 资金
彭瀛 否 1,970,000 12.08% 1.19% 是 否 6 月 24 3 月 31 5 月 15
日 日 日 有限责 需求
任公司
合计 / 1,970,000 12.08% 1.19% / / / / / / /
本次质押展期股份为公司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发行的
股份,负担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已于首次质押时出具书面确认函,确认在出质人彭瀛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
约定的补偿事项触发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相应数额股份的质押,配合出质人和公
司实施股份补偿事项,如未在收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解除相应质押手续并
配合办理股份补偿事宜的,由此造成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质权人和出质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已质押 未质押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股份情况 股份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数量 持股份 司总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份 占未质
名称 (股) 例 (股) 比例 股本 份限售和 质押 限售和冻结 押股份
比例 冻结数量 股份 数量(股) 比例
(股) 比例
彭瀛 16,310,698 9.88% 1,970,000 12.08% 1.19% 1,970,000 100% 14,340,698 100%
郭训平 3,748,096 2.27% 0 0 0 0 0% 3,746,882 99.97%
郑州众
合网安
信息科 3,358,797 2.03% 0 0 0 0 0% 3,358,797 100%
技有限
公司
合计 23,417,591 14.19% 1,970,000 8.41% 1.19% 1,970,000 100% 21,446,377 99.99%
注: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若出
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涉及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情况
(一)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彭瀛作为业绩承诺方之一,
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彭瀛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公司股票存在股份锁定安排,并负有盈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以下统称“业绩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方所需承担的业绩补偿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期间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确认,《补偿协议》项下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年。如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9 年度实施完毕或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2、承诺净利润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确认,业绩承诺方同意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补偿协议》所称净利润均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作出预测及承诺,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未能实现部分或全部利润指标,则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经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协商及确认并出具了承诺函,业绩承诺方承诺:
智游网安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9,000 万元、11,700 万元、15,210 万元。
3、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确认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期间及届满后对标的公司当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披露,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该等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报告/意见。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理解并确认,《补偿协议》项下以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作为确定业绩承诺方是否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的依据。
4、补偿方式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方应就有关差额部分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
价÷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累计已补偿股份。
“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为上市公司为购买标的资产而支付的对价。
应补偿股份以业绩承诺方中各方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占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并以各自所分摊的补偿份额分别、非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已经补偿的股份不予冲回。
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确认,业绩承诺方在《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应收账款补偿与减值补偿合计补偿的股份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上限(但应包括业绩承诺方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补偿方应在股份补偿实施前向上市公司返还业绩承诺期内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量。
5、减值测试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应补偿的股份以业绩承诺方中各方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占业绩承诺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出资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并以各自所分摊的补偿份额分别、非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业绩承诺方在《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应收账款补偿与减值补偿合计补偿的股份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为上限(但应包括业绩承诺方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
6、业绩补偿的实施
(1)业绩承诺期限内,若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发生应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在审计机构专项审核报告正式出具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具体补偿方案。
(2)双方同意,如需股份补偿的,业绩承诺方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股份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补偿方案之日起即不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上市公司所有。
上市公司应在前述董事会后就补偿方案及股份回购等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回购注销方案,则业绩承诺方同意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业绩承诺方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上述股权登记日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3)业绩承诺方承诺,其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避补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