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雷江松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名雷江松为董事候选人已征得其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未发现该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同意提名雷江松为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康典、刘姝威、吴嘉宁、张懿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