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审议分拆万物云空间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物云”)境外上市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上述事项相关文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和万物云具备分拆上市的条件,本次分拆上市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拆上市具备可行性,我们对本次分拆上市事项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万物云分拆上市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分拆上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商业合理性、必要性。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与拟分拆的万物云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分拆上市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康典、刘姝威、吴嘉宁、张懿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