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62 证券简称:甬矽电子 公告编号:2024-070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方案具体如下: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
(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44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发函问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海宁齐鑫炜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可能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承诺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修订或监管部门颁布新规,则可能存在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根据新规进行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二)根据《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0/29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 2024/10/28
预计回购金额 7,000 万元~9,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公司自
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32.44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2,157,830 股~2,774,352 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 0.5283%~0.6793%
例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经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股权分布情况及发展战略等,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被注销。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股份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
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
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回购方案可自
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果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7,000 万元、最高回购价格 32.44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157,83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83%;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9,000 万元、最高回购价格 32.44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774,35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93%。
本次回购的具体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人民币 32.44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
元(含)。资金来源为招商银行宁波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贷款不超过 5,000 万元。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后 回购后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下限计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算)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32,235,000 32.38 134,392,830 32.91 135,009,352 33.0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76,177,400 67.62 274,019,570 67.09 273,403,048 66.94
股份总数 408,412,400 100 408,412,400 100 408,412,400 1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本次回购的具体
回购数量及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
准。
2、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1,379,466.83万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47,799.90万元,流动资产为318,836.39万元,假设以本次
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
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65%、3.63%、
2.82%。根据公司的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70.89%。本次回购股份对
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
购后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维护公司与广大投
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
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自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