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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股份: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0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各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龙股份”)全资子公司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龙”或“乙方”)于 2024年9月18日与重庆万桥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万桥”或“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2024)万桥采合字第 094 号的《黄桷沱长江大桥主缆索股用高强锌铝合金钢丝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111,428,190.78 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采购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为黄桷沱长江大桥主缆索股用高强锌铝合金钢丝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11,428,190.78 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当事人为重庆万桥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重庆万桥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49660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江龙路 16 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闯

  注册资本:10,7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 年 04 月 28 日

  主营业务:桥梁、建筑索缆及其配件、机械产品、机电产品的研发、设计、检测、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及技术咨询(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仪器仪表、普通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重庆万桥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河间市宝泽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在重庆市南岸区签署。

  (三)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 111,428,190.78 元(含税)。

  (四)结算与支付:

  1. 计量与支付进度:

  1.1 本合同不设置预付款;

  1.2 甲方主缆索股制造完成且交货完成,经甲方、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
有限公司或其渝长高速复线连接道工程(海腾立交-南桥头立交)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建大桥局”)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且“中铁建大桥局”计量支付后,30 日内支付至计量部分金额的 50%;

  1.3 甲方主缆及其配件安装完成并经甲方、“中铁建大桥局”以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且“中铁建大桥局”计量支付后,30 日内支付至计量部分金额的80%;

  1.4 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 日内支付至供货总金额的 95%;

  1.5 剩余 5%的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大桥主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予以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 以上所有甲方支付的前提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以及甲方获得“中铁建大桥局”相应比例的支付(即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比例不高于甲方收到本项目款项的比例),如因“中铁建大桥局”原因导致付款延迟,乙方应予以理解,并不得计算滞纳金,不得以此为由推迟交付。

  1.7 本合同资金来源于“中铁建大桥局”对甲方工程款的支付,如果“中铁建大桥局”未将工程款按约定支付给甲方,双方约定按风险共担原则,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期限作相应顺延并不承担顺延期间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但甲方最迟不晚于所有产品交付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5%。

  2. 结算时,乙方至少向甲方提供如下结算票证:

  2.1 国家正式增值税专用(可抵扣)发票及对应数量的交付及验收签证证明(配套提供)。

  2.2 安全生产费(若有)增值税专用(可抵扣)发票及对应费用使用证明,证明的形式以甲方后续要求为准。

  特别注意:乙方在开具该项目增值税(可抵扣)发票之前应与甲方确认本次拟开票的产品数量,要求拟开票数量与已进场数量一致。核实后再开具发票,发票开具的信息见合同签字页。

  (五)支付方式

  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E 信通、云信通、招商银行商票等方式支付货款。
  (六)产品交付期限: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4 月,由公司分批次交付货
物,交付日期如有调整,甲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乙方。


  (七)违约责任:

  1. 货物延迟交付和质量缺陷的处理

  若乙方未按甲方指令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所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乙方除应负责调换外,还将被处以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以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开始计算延迟天数,违约金按每延迟壹天乙方向甲方赔偿迟交数量总价的 1%计扣。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因乙方产品延迟交付和质量问题(包括第三方检测发现的问题)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甲方的罚款、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的误工损失等。
  2. 制索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违约处理

  甲方制索过程中若出现钢丝倍尺长度不足、弯丝(包括波浪形弯丝、S 型弯丝、折角弯丝等)、严重脱锌等质量问题,该根索股作整索报废处理,乙方须承担整索材料及甲方生产损失费用,并无条件在叁天内重新发运整索所用的合格钢丝供甲方重新制索;若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每延误壹天乙方向甲方赔偿迟交数量总价的 1%。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对甲方的罚款。

  3. 交付钢丝不满足约定倍尺数及旋向要求的违约处理

  当出现单盘钢丝倍尺数不符合要求或旋向不匹配时,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更换符合要求的产品。

  4. 质量文件延迟交付和实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处理

  未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质量文件,甲方将计算延迟天数按 300 元/天的标准从进度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格质量文件或质量文件出现问题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项目业主对甲方的罚款。

  5. 因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约定

  5.1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

  5.2 若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5.3 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相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 交付钢丝直径不达标的违约处理

  若因为乙方供应的钢丝直径不达标造成大桥索夹滑移等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

  1.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应采取仲裁。

  2. 仲裁应由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之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九)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采购合同》是为黄桷沱长江大桥项目提供主缆索股用高强锌铝合金钢丝买卖的合同。公司拥有预应力金属制品全产业链,桥梁缆索用镀锌钢丝及钢绞线是公司全系列预应力产品中占据重要地位的高附加值产品,其中,2100MPa级镀锌预应力材料的各项指标均为国际领先水平,公司在桥梁缆索行业积淀深厚技术研发、质量控制和经营管理经验,产品在桥梁缆索市场占据优势地位。宝泽龙与重庆万桥签署的《采购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4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