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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66:音飞储存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28

 证券代码:603066       证券简称:音飞储存         公告编号:2017-082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盛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投资”)        拟自2016年12月27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公司股票,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0.55%,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2017年6月26日,盛和投资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由6个月延长

        至12个月(自2016年12月27日起算),累计增持股份比例由“不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0.5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进一步明确为“不

        低于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33%(含已增持股份),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总股份的2%(含已增持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

        间,盛和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4,022,170

        股(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2股,盛和投资于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

        6月2日期间增持的股份由1,007,390股变更为3,022,170股,此处增

        持股份计算时包含了转增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本次增持后,

        公司控股股东盛和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139,022,17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5.98%;盛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7,147,1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8%,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盛和投资通知,盛和投资增持

本公司股份的计划于2017年12月26日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江苏盛和投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盛和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500万股,持股比例44.6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股A股。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盛和投资拟根据情况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33%,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该期间内

内,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的截止

时间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为盛和投资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间,盛和投资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4,022,170股(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实

    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2股,盛和

    投资于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增持的股份由1,007,390

    股变更为3,022,170股,此处增持股份计算时包含了转增的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1.33%,增持金额含交易费用约为人民币6123.97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26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盛和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139,022,17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8% ;盛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7,147,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8%。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26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增持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详见同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盛和投资于2016年1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增持南京音飞储存

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计划及增持实施的通知》中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