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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4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24-085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3          -          2024/9/24      2024/9/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H 股股 东的 现金 分红有 关情 况详 见本 公司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有限 公司 网站
(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落款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2 日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704,188,795股(其中A股股本为2,785,116,0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6,335,103.60 元,其中
A 股现金股利人民币 222,809,287.28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3          -          2024/9/24      2024/9/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 A 股(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潭东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
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 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应参
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 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前述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730908
联系传真:021-63289333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