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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6:恒力石化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11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付息兑付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其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的资料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所需要的注册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议案和文件;
  (三)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沟通,做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
  (四)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内幕信息泄漏,发生内幕信息泄漏时,应积极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釆取补救措施;

  (五)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负责人;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职责:

  (一)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负责人;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通知董秘办及财务部;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财务部负责人;

  (三)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事项的询问;

  (四)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章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一)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二)债务融资工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三)公司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以及与定向投资人签订的《定向募集说明书/发行协议》的要求进行披露;

  (四)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本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