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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股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301181        证券简称:标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总股本 117,000,00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360,02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现有总股本 117,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360,027 股后的股本 116,639,973 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派息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0=17,495,995.95 元/117,000,000 股*10=1.495384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下同),即每股现金红利=1.495384 元/10=0.1495384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95384 元/股。

  3、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8月 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董事会审议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为 116,769,973 股(具体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7,515,495.95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360,027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本基数为: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现有总股本 117,000,000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360,027 股后为 116,639,973 股)。

  3、自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数为基数(现有总股本 117,000,000 股剔除已
回购股份 360,027 股后为 116,639,973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9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9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8 月 26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每 10 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股份)*10=17,495,995.95 元/117,000,000 股*10=1.495384 元。每股现金红利=1.495384 元/10=0.1495384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95384 元/股。

  2、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 1 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吴立、朱林燕

  咨询电话:0510-86218827

  传真电话:0510-86218223

    八、备查文件

  1、《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