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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7


证券代码:300879            证券简称:大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3205            债券简称:大叶转债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先生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先生拟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即 2024 年 2 月 7 日至
2024 年 8 月 6 日,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
除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 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先生的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827,180 股,占截至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的总股本比例为 1.09%,
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7,672,163.27 元(不含交易费用),增持金额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且未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叶晓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叶晓波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内,叶晓波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晓波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本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维护股东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

  3、增持股份的金额:叶晓波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含)。

  4、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5、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综合考虑市场波动、资金安排等因素,叶晓波先生拟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增持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增持资金的来源: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增持。

  8、本次增持计划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9、本次增持计划不存在锁定安排。

  10、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截至 2024 年 8 月 6 日,叶晓波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827,180 股,
占截至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的总股本比例为 1.09%,增持金额为人
民币 17,672,163.27 元(不含交易费用),叶晓波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      计划实施前          计划实施后

          (股)  (万元)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叶晓波    1,827,180 1,767.22      0        0    1,827,180    1.09


  注:计算持股比例时,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数量,数据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叶晓波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已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叶晓波先生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买卖股票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叶晓波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2、福建天衡联合(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