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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3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陈奇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陈奇女
士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增持公司股份 11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成交
金额为人民币 3,028,805.00 元。

  2、自首次增持日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含首次增持股份成交金额 3,028,805.00 元)。

  2024 年 7 月 12 日,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副董
事长兼副总经理陈奇女士《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其于 2024 年 7 月12 日增持公司股份 11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成交金额为人民币3,028,805.00 元,并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陈奇女士。本次增持前,
陈奇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九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 218,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2、本次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未披露增持计划。

  3、本次公告前 6 个月,本次增持主体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同,为了更好地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拟实施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陈奇女士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增持公司股份
111,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成交金额为人民币 3,028,805.00 元。

  3、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含)起 6 个月内(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的六个月。

  9、相关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以及窗口期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计划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本次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