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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眼科: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诉讼案收到一审判决书暨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3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2-067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诉讼案收到一审判决书

                    暨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本次进展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金额:

  (1)原告(公司)关于收购标的公司 51%股权、49%股权的业绩补偿纠纷案件,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为业绩补偿款合计 38,467.73 万元、利息损失、律师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2)被告(交易对方)关于上述收购标的公司 51%股权、49%股权的业绩补偿纠纷案件的反诉请求的涉案金额为股权支付款合计 31,280.00 万元、利息损失及相关诉讼费用。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光正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原股东业绩补偿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13 日、
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3 月 12 日、2022 年 7 月 15 日发布在指定媒体的相
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2021-111、2021-128、2022-018、2022-053)。
    一、诉讼的进展情况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 02 民初
214 号、(2021)沪 02 民初 215 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2021)沪 02 民初 214 号(收购标的公司 51%股权)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案涉第四、第五期股权交易价款尚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林春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聂弘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价款金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的给付义务;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林春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聂弘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余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105.08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58,162.5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林春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聂弘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1)沪 02 民初 215 号(收购标的公司 49%股权)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4,080 万元;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218,381.64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518,915.22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光正眼科医院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6,280.60 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412,634.6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