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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文化: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8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凯撒文化          公告编号:2024-040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文化”)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4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郑合明、孔德坚、何啸威、刘军、彭玲、马汉杰:

    凯撒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凯撒文化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凯撒文化为减少应收款的坏账损失,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将资金从公司或子公司经供应商流转至指定客户,相关客户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凯撒文化将收到的回款

用以冲销应收款,2021 年少提坏账准备 15,246,742.47 元,虚增利润 15,246,742.47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5%。凯撒文化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 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
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凯撒文化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凯撒文化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郑合明,知悉并放任凯撒文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应收款虚假回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孔德坚,组织相关人员并参与实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应收款虚假回款,二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何啸威,时任财务总监刘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玲,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马汉杰,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责令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 、对郑合明、孔德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 、对何啸威、刘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 、对彭玲、马汉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
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