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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3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业”)、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接受相关安全、环保监督管理机构的联合检查,因存在部分被处罚事项,贵州公司近日陆续收到普定县应急管理局、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及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普)应急罚〔2024〕执法2号、(普)应急罚〔2024〕非煤1号、(安市)应急罚〔2024〕11号及安环罚字〔2024〕18号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

  1、处罚决定书文号:(普)应急罚〔2024〕执法2号

  2、处罚对象: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金坡铅锌矿

  3、处罚事由:

  (1)矿山安全副矿长李*坤2023年6月毕业于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电气自动化本科,非矿山主体专业。

  (2)1372中段4-1线北1#采场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检查时,1372中段4-1线北1#采场东侧切割上山未与1390回风平巷贯通,已布置1号矿房进行回采作业。
  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二)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

  1、处罚决定书文号:(普)应急罚〔2024〕非煤 1 号

  2、处罚对象: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砂岩铅锌矿

  3、处罚事由:宏泰矿业砂岩铅锌矿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砂岩铅锌矿)矿长舒*才学历为云南省党校企业管理大专,所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为金属冶炼安全专业;安全矿长杨*所学历为云南工业大学热能专业,不是矿山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采矿技术员刘*坤所持采矿工程中级工程师,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颁发(经核实该中心不具备颁发中级工程师资格)。

  (2)矿山为水文地质中等类型矿山,矿山未配备防治水技术人员。

  (3)矿山制定的《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砂岩铅锌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未明确全员考核内容和考核周期。

  4、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 45000.00 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三)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1、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应急罚〔2024〕11 号;安环罚字〔2024〕18号

  2、处罚对象: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

  3、处罚事由:

  11 号文处罚事由:

  (1)矿山为水文地质中等类型矿山,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矿山井下动火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员未在现场进行全程监护。

  (3)1125 中段 3#、4#采场未按设计进行支护。

  (4)矿山人员定位系统不具备人员唯一性检测功能,不能防止一人多卡、不带卡入井。

  (5)矿山救护协议到期后未重新签订,协议签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9 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

  (6)矿山井下使用的电缆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7)矿山视频监控系统中采场、掘进作业点视频监控不能回放;未按要求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

  (8)矿山井下两组主接地极均布置在吸水井内。

  (9)矿山副斜井、1100 中段、1125 中段局部巷道顶部人工撬毛处理后未加强支护。


  (10)矿山 1125 中段 J23 线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未对
每循环(爆破后)围岩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并确定应采取的支护方式。

  18 号文处罚事由:向荣矿业(尾矿库)发生废水泄漏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未立即启动《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处罚结果:

  11 号文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 45000.00 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18 号文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 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二、公司纠正违规行为的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事项,督促三个子公司按要求完成上述违规整改工作。后续工作中,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同时将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及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罚款的实际缴纳,将会减少当期净利润15.5万元。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应急罚〔2024〕执法 2 号、(普)应急罚〔2024〕非煤 1 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应急罚〔2024〕11 号)、安环罚字〔2024〕18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