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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44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10 月 25 日,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
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
号:2018-086)。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汇泽丰”)、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49 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汇泽丰、
浔兴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2023-044)。

  2023 年 12 月 6 日,王立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
监立案字 0392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2023-045)。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
039)。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150 号、〔2024〕149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0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

  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88 号 2-2212 号房间。

  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第一工业园区。

  黄宁杰,男,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张大
里丽景琴园 M 座 3 门 602 号。

  王立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友谊里
802 楼 2 门 502 室。

  施明取,男,1962 年 10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益阄 15
号。

  施能建,男,1955 年 8 月出生,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浔光村益阄 18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浔兴股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召开了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黄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长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黄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团董事长施能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丰实际控制人黄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
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存在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49 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黄宁杰,男,1971 年 1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
西道张大里丽景琴园 M 座 3 门 602 号。

  王博,男,1977 年 1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黄寨村 234
号。


  王立军,男,1972 年 7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友谊里友谊里
802 楼 2 门 502 室。

  闫杰,男,1973 年 10 月出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鹭港小区
339 楼 2 门 1201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宁杰等人操纵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闫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黄宁杰申请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召开听证会,黄宁杰无故缺席,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
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 年 11 月 1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
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
控制使用 2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
交金额 509,669,980.11 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 21.02%,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同期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