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819 证券简称:天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事项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3 号),同意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66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41.79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487,271.4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14,298.0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72,973.3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026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天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超募资金增资事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 10GWh 锂电池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账户全部资金余额(含超募资金 113,517.83 万元、差额资金2,202.66 万元及利息收入)向天能新能源(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新能源”)增资以实施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 10GWh 锂电池项目,并授权董事长在该议案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后行使超募资金账户余额增资湖州新能源的后续事项的审批权并签署
相关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 10GWh 锂电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州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锂电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即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实现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 10GWh 锂电池项目的目的,并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锂电科技、湖州新能源已于近日分别与开户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下,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天能锂电科技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584431606000015
湖州新能源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584431675000015
湖州新能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572901318710118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锂电科技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天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84431606000015,截止 2021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增资天能新能源(湖州)有限公司以实施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 10GWh 锂
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7、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
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
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锂电科技、湖州新能源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天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天能新能源(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与“甲
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84431675000015,截止 2021 年 1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三实施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 10GWh 锂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三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丙方。
7、 甲方三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