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3-064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
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资金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600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6,6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60元/股(含),该价格不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
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
购提议人、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上述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仅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未转让股份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回购方案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2023 年 10 月 6 日,公司董事长向董事会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需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性,持续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且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转让完毕,公司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金额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将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58,419,873 股为基础,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60 元/股进
行测算如下:
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回 购 用 拟回购 占公司 拟回购资 拟 回 占公司 拟回购资 回购实施期
途 数 量 总股本 金 总 额 购 数 总股本 金 总 额 限
( 万 的比例 (万元) 量(万 的比例 (万元)
股) (%) 股) (%)
用 于 股 自董事会审
权激励/ 60 0.38 3,600 110 0.69 6,600 议通过之日
员 工 持 起不超过 12
股计划 个月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60 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回购前 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股份类 占公司总 占公司总股 占公司总
别 数量(股) 股本的比 数量(股) 本的比例 数量(股) 股本的比
例(%) (%) 例(%)
限售条
件流通 52,912,300 33.40 53,512,300 33.78 54,012,300 34.09
股
无限售
条件流 105,507,573 66.60 104,907,573 66.22 104,407,573 65.91
通股
总股本 158,419,873 100.00 158,419,873 100.00 158,419,873 100.00
注:1、上表中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数据;
2、以上数据未考虑转融通的股份情况以及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
3、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公司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进行,具有一定的弹性。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303,546.3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91,105.97 万元,流动资产为 234,121.52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6,600 万
元测算,占上述财务数据的比重分别为 2.17%、3.45%、2.82%。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未来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6.02%,母公司货币资金为 87,818.67 万元,本次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研发能力、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