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3-012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月 22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部分治理制度的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责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
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交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第 供担保除外,交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第
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定): 十二章附则部分的规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计划;
易所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定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的其他事项。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供的任何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联人提供的担保;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担保事项。 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
2/3 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东或受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支配的股 2/3 以上通过。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的过半数通过。 东或受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支配的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出席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