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3-037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金额: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合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 1,056.40 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案件判决金额 1,056.40 万元,为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赔偿的金额,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5.78%。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且判决金额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
书、传票等文书,南京圣和作为原告,公司、大连中信、合肥京东方医院有限公
司作为被告。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请
求变更申请书》,南京圣和起诉公司和大连中信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合计由 411.00 万元变更为 3,075.59 万元。此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皖 01 民初
1267 号案件和(2022)皖 01 民初 1268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2022)皖 01 民初 1267 号案件判决如下:
1. 公司与大连中信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 5,127,030 元;
2. 公司与大连中信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南京圣和的维权合理开支 54,980.18 元;
3. 驳回南京圣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负担 100,000 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22)皖 01 民初 1268 号案件判决内容和金额与(2022)皖 01 民初 1267
号案件一致,因此,两案全部费用合计为 1,056.40 万元,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且判决金额由公司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诉讼进展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