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8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0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和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艾为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为微电子”)作为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的实施主体,增加全资子公司无锡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集成”)、苏州艾为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集成”)、成都艾为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微电子”)作为募投项目“智能音频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5G 射频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马达驱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高性能模拟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及“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的实施主体。
近日上述各全资子公司已开立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艾
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3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18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6.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01,044,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35,261,414.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全部到账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4-
0004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艾为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和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艾为微电子作为募投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的实施主体,增加全资子公司无锡集成、苏州集成、成都微电子作为募投项目“智能音频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5G 射频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马达驱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高性能模拟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及“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公司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上海银行股份有
艾为微电子 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 03005824787
限公司市南分行
智能音频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上海银行股份有
无锡集成 5G 射频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03005824795
马达驱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限公司市南分行
高性能模拟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
智能音频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5G 射频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上海银行股份有
苏州集成 马达驱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03005824817
高性能模拟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限公司市南分行
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
智能音频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5G 射频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上海银行股份有
成都微电子 马达驱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03005824825
高性能模拟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限公司市南分行
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
三、募集资金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主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艾为微电子、无锡集成、苏州集成、成都微电子,由公司及各家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共同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监管协议。各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公司(甲方一)及各家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二)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一:甲方二艾为微电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03005824787,截止 2024 年 5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二:甲方二无锡集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3005824795,截止 2024 年 5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智能音频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5G 射频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马达驱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高性能模拟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03005824817,截止 2024 年 5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智能音频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5G 射频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马达驱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高性能模拟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四:甲方二成都微电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3005824825,截止 2024 年 5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智能音频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5G 射频器件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马达驱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高性能模拟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捷、王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