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9 证券简称:宏华数科 公告编号:2025-001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引入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推动上市公司战略发展,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华数科”)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驰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驰波”“转让方”)于 2025 年 1月 16 日与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运营公司”“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宁波驰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国有运营公司转让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9,098,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驰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752,0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6.61%;国有运营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9,098,73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7%。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国有运营公司拟支持公司在涉及数字印花行业领域的全面发展,协同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在符合国有运营公司投资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国有运营公司重点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投入,双方拟在未来合作过程中加强人员交流,在投资项目研判、新技术论证、场景应用、智库咨询等方面开展协同赋能。具体合作内容和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工作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尚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后另行签署合作协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规则要求及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协议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宏华数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宁波驰波间接持有宏华数科的全部股份及宏华数科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宁
波驰波间接持有的宏华数科股份数量的 50%,不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计划内。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国有运营公司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驰波的通知,获悉宁波
驰波与国有运营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宁波驰
波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9,098,730 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的 5.07%)无限售流通股份以 63.3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国有运营公司。本次转让前后转让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人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 比例(%) (股) 比例(%)
宁波驰波 20,503,145 11.43 11,404,415 6.36
金小团 263,803 0.15 263,803 0.15
宁波维鑫 25,703,258 14.32 25,703,258 14.32
杭州宝鑫 10,380,590 5.78 10,380,590 5.78
国有运营公司 0 0.00 9,098,730 5.07
合计 56,850,796 31.68 56,850,796 31.68
截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2,103 股。本次增持后,金小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22,10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通过宁波维鑫、宁波驰波、宝鑫数码间接控制公司 26,191,6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6%。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办
理归属登记而新增的 115,650 股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本次归属后,金小团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由 76,000,000 股增加至 76,115,650 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0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就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而新增的 6,944,444 股 A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股份登记。本次A股完成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76,115,650股增加至83,060,094股。
因上述股票激励计划办理股票归属登记、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因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维鑫、宁波驰波、宝鑫数码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从 34.46%减少到 31.68%。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5 股。本次转增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维鑫、宁波驰波、宝鑫数码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38,154,897 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0,437,136 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变。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9 股。本次转增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维鑫、宁波驰波、宝鑫数码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56,850,796 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79,451,332 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变。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1)名称:宁波驰波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216094A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资本:949 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A0011
(6)法定代表人:金小团
(7)成立时间:2001 年 3 月 28 日
(8)营业期限:2001 年 3 月 28 日至 2041 年 3 月 20 日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主要股东(出资比例 5%以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金小团 359.11 37.84%
2 Huang Bo(黄波) 82.39 8.68%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 胡晓列 52.50 5.53%
2、受让方
(1)名称: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8592788H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资本:1,000,000 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 8 号公元大厦北楼 25 楼
(6)法定代表人:姜扬剑
(7)成立时间:2007 年 2 月 15 日
(8)营业期限:2007 年 2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与处置,股权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主要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100.0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宁波驰波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9,098,730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时间向甲方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为 63.30 元/股(含税价款),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575,949,609.00 元。
3、股份转让的价款支付、资金来源及股份交割
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款的 40%支付至甲方
指定账户;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款的 60%
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乙方于本次交易取得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 5 个交易日内向结算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甲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申请,丙方应协助本次交易的转受让方完成上述交易所合规性确认的取得及后续标的股份的过户。
乙方承诺其股份转让款资金来源合法,且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
4、过渡期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影响,并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妥善维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过渡期内,甲方应保证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在过渡期内,如果甲方未遵守或未完成其应依照本协议应遵守或满足的约定、条件或协议,或在过渡期内发生可能对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乙方,如因此造成目标公司及/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根据情况向目标公司及/或乙方赔偿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税务和费用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6、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