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9 证券简称:宏华数科 公告编号:2022-069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
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116,550 股
归属股票来源: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华数科”)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40 万股,占
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 0.526%。
3、授予价格(调整后):135.1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135.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首次授予 179 人。
5、具体的归属安排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三个归属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3)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比例如下: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00% 80.00% 60.00% 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2021 年 8 月 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独立董事陈智敏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6)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由 136 元/股调整
为 135.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7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7)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作废
处理 10,8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向 170 名激励对象归属 116,550 股限制性股票。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向 17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0.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550 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70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公司《激励计划》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14 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
2、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