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9 证券简称:宏华数科 公告编号:2022-037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宏华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
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 3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小团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10,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22,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042.48 万元,已达到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金小团先生
(二)本次增持前,金小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股东宁波维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宝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驰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26,191,6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6%。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前 12 个月内,金小团先生未披露过其他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本次增持计划系金小团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稳定公司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金小团先生拟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70 元/股,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综合考虑市场波动、窗口期、资金安排等因素,为保障增持计划顺利实施,本
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 3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
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小团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10,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22,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042.48 万元,已达到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后,金小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22,10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
通过股东宁波维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宝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驰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26,191,6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4.46%。合计控制公司 26,313,72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4.62%。
四、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上市条件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无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金小团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股份变动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