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思科技”)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4 年 1 月 17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以及修订和新增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和《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22409389183 号《登记通知书》,相关核准变更(备案)事项如下:
序号 变更前《公司章程》条款 变更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1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形除外。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有的股票。……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序号 变更前《公司章程》条款 变更后《公司章程》条款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2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3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4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第一百〇五条 原为: 独立董事应按照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5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事的有关规定执行。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序号 变更前《公司章程》条款 变更后《公司章程》条款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