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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思科技:关于拟签署《投资建设协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9

科思科技:关于拟签署《投资建设协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0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投资建设协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公司将设立全资子公司参与承建该项目。

     投资项目名称: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550 万元/亩(最终投资金额
以实际投资为准)

     本次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

      相关风险提示:

    1、 本建设项目能否取得规划用地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
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2、 本建设项目所设计的建设周期、投资规模等均存在不确定
性。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宁
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投资意向协议》,详情见公司 2023 年 9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伴随合作方式及项目内容的确认,公司拟与江宁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建设协议》,拟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约 75 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规划资源部门批复为准),项目建设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550万元/亩,建设资金为乙方自有或自筹资金。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将支持公司享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提供在投资建设、核心人员支持、产业发展专项、专项补助、人才安居等方面的支持。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 年11月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投资建设协议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协议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协议对方名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机构类型:机关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 166 号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江宁开发区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下信息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公司名称:南京科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投资比例:100%

  经营期限: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为准

  经营范围:信息系统设备、电子系统及其设备、电子装备系统及其设备、通讯系统及其设备、光电系统及其设备、控制系统及其设备、计算机与服务器系统及其设备、计算机软件系统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内容

  甲方拟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主要包括电子信息装备的生产、测试、检验等,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550 万元/亩,建设资金为乙方自有或自筹资金。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项目用地挂牌前,在江宁开发区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江宁开发区属地纳税、统计,项目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之日起 1 年内完成不低于 1 亿元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其在江宁开发区经营期限不低于 15 年。

  (三)项目用地情况

  1、用地位置及面积: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 75 亩(实际面积和范
围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内容为准),选址位于江宁开发区东吉大道以南、文化谷东路以西、创新大道以北、新能源大道以东,(具体位置及面积以规划资源部门批复为准)。

  2、土地性质: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3、土地出让方式:项目地块采取“招、拍、挂”供地方式。土地出让价款以规划资源部门公开挂牌成交价为准。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确认乙方投资项目计划用地符合国家及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及江宁开发区等地方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要求,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及用地规划。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启动该项目用地的挂牌程序,并于2024 年 6 月底前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的签署和项目用地《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如在 2024 年 6 月底前因指标未落实、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成土地出让手续的,甲方应提前将该等情形告知乙方并根据乙方实际项目需求进行协商。如有其他第三方通过参与土地挂牌程序或其他方式取得该项目用地,则甲方应及时准备其他合适地块并尽早与乙方协商。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尽快办理项目的投资备案、节能审批(如需)及环境影响登记审批、用能指标申请等手续。

  4、项目公司参加该项目地块(即协议约定的约 75 亩用地)的公开挂牌,在项目公司摘牌并按照规划资源部门的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并以摘牌成交价为基数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税费后,甲方协助项目公司领取《不动产权证》。

  5、甲方在项目公司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的建设手续,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
事宜。

  6、甲方承诺帮助项目公司就具体工作事项和问题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促进相关部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及项目公司承诺建设项目须符合江宁开发区总体规划建设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持续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项目的建设进度,在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全面开工建设,不得延期。

  2、乙方及项目公司承诺在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 3 年内所有建筑完成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3、乙方及项目公司承诺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投入运营。项目运营内容应按本协议项目建设内容约定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项目内容做实质性改动。

  4、乙方承诺项目公司不改变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及获批准的总体规划。

  5、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6、若项目延期开工,应于原定开工日期 30 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说明并得到甲方认可。但延期开工不得超过 3 个月。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一方不能及时、有效、完整地履行责任和义务,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还应
承担赔偿责任。

  2、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能履行本协议项目建设内容约定或者违反本协议乙方责任有关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以不高于项目公司取得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回购该土地,若该被收回土地上项目公司已实际建成部分地上构、建筑物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或项目公司构、建筑物的收回价格,收回价格应以实际建造成本为依据,由规划资源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3、若因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原因,在项目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满 6 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已提交书面延期并与甲方沟通的情况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提请规划资源部门收回项目地块。

  4、如因乙方及/或项目公司原因,在项目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中止建设,并且中止建设连续满 1 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提请规划资源部门收回项目地块。

  5、不论因上述何种原因,甲方需要收回项目公司土地时,甲方有权按照项目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始成本予以收回。若该被收回土地上项目公司已实际建成部分地上构、建筑物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或项目公司构、建筑物的收回价格,收回价格应以实际建造成本为依据,由规划资源部门指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6、在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后,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上述义务的未履行或未完成履行,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
  7、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开工延期或中止建设的,则相关期限顺延,顺延时间以江宁区规划资源部门批复为准。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规划、投资及优惠奖励政策等),使得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条款中内容与调整后的新政策及法律法规有抵触或不符的,自新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日起按照新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成立,且须经乙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后生效。如该项目包含乙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则该协议尚需乙方履行审议程序后方可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拟签署的投资建设协议,预计对公司 2023 年度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的增长将产生积极影响。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提升产业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实施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

  2、本次合作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推动双方在江宁开发区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电子信息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开拓与革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投资建设协议涉及的项目实施需取得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能否取得规划用地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项目所设计的建设周期、投资规模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本次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

  本次项目投资涉及金额较大,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公司的管理,强化资金统筹、合理安排投资节奏,通过专业化的运作和管理方式降低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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