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7 证券简称:海天瑞声 公告编号:2021-001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
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6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70 万股。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 “上会师报字(2021)第 8543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21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280
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3,210 万股变更为 4,280 万股。同时,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际情况,现拟将公司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的《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1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行人民币普通股1,070万股,于2021年8
市。 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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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80万股,
3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公司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280万
无其他种类股票。 股,公司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4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七)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员,期限未满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员,期限未满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职责;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
的其他内容。 职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的其他内容。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
其职务。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其职务。
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
东大会予以撤换。 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 ]为刊登公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5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6 内在[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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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上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公告。 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8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9 [ ]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权。 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百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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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