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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悦安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4-23

悦安新材:悦安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有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和信息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违反本
制度的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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