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4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4.75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544.08 万股的 1.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23.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4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0.9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 20.00%。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若届时公司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4.7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544.08 万股的 1.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3.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45%,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0.9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额的 2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32 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459 人的 28.76%。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上奎先生、李博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于缘宝先生。
李上奎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工程师职务,属于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执行、经营管理和决策、研发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将李上奎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其实施股权激励,有助于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保持一致性,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李博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副总工程师职务,属于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将李博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于缘宝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职务,属于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项目开发和建设、内部运营管理等方面发展主要作用,将于缘宝先生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
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 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 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李上奎 中国 董事长、董事 20 12.92% 0.23%
王兵 中国 董事、总经理 15 9.69% 0.18%
李博 中国 董事、董事会秘书 12 7.75% 0.14%
于缘宝 中国 董事 3 1.94% 0.04%
李显信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50 0.97% 0.02%
小计 51.50 33.27% 0.60%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管理骨干(共计 21 人) 21.50 13.89% 0.25%
核心技术骨干(共计 25 人) 31.60 20.42% 0.37%
核心业务骨干(共计 11 人) 11.30 7.30% 0.13%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7.90 5.11% 0.09%
(共计 70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123.80 80.00% 1.45%
三、预留部分 30.95 20.00% 0.36%
合 计 154.75 100.00% 1.8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 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3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