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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78 科创 厦钨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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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愿披露与浙江帕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9

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愿披露与浙江帕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3-037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帕瓦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股份”)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就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
      池正极前驱体的合作事宜进一步达成共识,未来将在相关技术研发、市
      场开拓、产能保障、供应链协同、战略投资等多维度、全方面深化合作,
      尤其聚焦以单晶、高镍、高电压三元正极材料及钠电正极材料为代表的
      新一代电池材料发展方向,共同助力行业发展,实现双赢合作目标。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预计向帕瓦股份采购前驱体产品 2024 年不少于 2
      万吨、2025 年不少于 3 万吨、2026 年不少于 3 万吨,未来三年合计不
      少于 8 万吨,其中钠离子电池正极前驱体产品三年合计不少于 1 万吨;
      如未来公司在海外生产基地需采购前驱体产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
      虑向帕瓦股份采购;如未来帕瓦股份产能规模进一步扩大,双方可在上
      述采购规模的基础上,另行协商,约定新的增量采购计划。若本协议的
      条款充分履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供应链稳定性。

     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公司与帕瓦股份战略性的合作协议,本协议所涉及
      的产品采购等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相关的采购订单,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协议约定的采购量,为双方根据当前市场情况进行
      的合理预测,公司不作相关保证,具体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以双方签署

      的购销订单为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
      变化、需求预期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履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不会对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

  注册资本:16,125.3874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15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及原材料研发、制造、销售;生产、销售:硫酸钠、粗氢氧化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关联关系说明:帕瓦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总资产(2022 年 12 月 31 日)              410,576.28

          净资产(2022 年 12 月 31 日)              312,314.05

          营业收入(2022 年 1 月至 12 月)            165,625.51

          净利润(2022 年 1 月至 12 月)              14,582.02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持续发展”的原则,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签订了本《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和情况

  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续签订具体的购销订单、合同或有关书面文件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无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或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背景

  在全球能源结构转型、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趋势下,新能源电池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从 3C 消费电池、动力电池到储能电池,方兴未艾。正极材料作为构成新能源电池的核心关键材料,直接决定了电池容量、安全性能等重要性能指标,也是成本占比较高的结构单元,未来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长足的发展空间。其中,单晶、高镍、高电压三元正极材料因其在原材料降本、安全性提升等方面的优势,日渐被下游客户认可、接受,引领行业发展方向;钠离子电池也因其在材料端自主可控的特点及成本端性价比高的优势,未来在储能、小动力、二轮车等赛道上的商业价值日益显现。

  双方一致认为,进行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方面的深度合作,构建产业链协同,发挥上下游优势,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的客观需求,符合双方的战略利益。

    (二)合作主要内容

    1.合作模式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技术指标,生产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前驱体产品、钠离子电池正极前驱体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或“前驱体产品”),并销售、供应给
甲方。

    2.合作期限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3.合作产品

  Ni5 系、6 系、7 系、8 系、9 系三元正极前驱体产品,及钠离子电池正极前
驱体产品,或甲方需求的其他类型产品。

    4.合作规模

  甲方预计向乙方采购前驱体产品 2024 年不少于 2 万吨、2025 年不少于 3 万
吨、2026 年不少于 3 万吨,合计未来三年不少于 8 万吨,其中钠离子电池正极
前驱体产品三年合计不少于 1 万吨;双方确认,前述采购数量系双方根据当前市场情况进行的合理预估,互不作相关保证,具体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以双方签署的采购订单为准。

  如未来甲方在海外的正极产线需采购前驱体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向乙方采购。如未来乙方产能规模进一步扩大,双方可在上述采购规模的基础上,另行协商,约定新的增量采购计划。

    5.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结合市场需求及本协议约定的年度采购量,每月向乙方下达具体月度采购订单;就所采购前驱体产品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研发、生产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乙方专线产能的订单满足与消纳;根据月度采购订单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2)乙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甲方需求,负责落实专线产能的建设,并保证专线产能优先保障对甲方采购的供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等,保证产品质量。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生效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3.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本次签署的协议属于公司与帕瓦股份战略性的合作协议,本协议所涉及的产品采购等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相关的采购订单,是否签订相关的购销合同双方互不作相关保证,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

  本协议无前置条件。

    (五)协议条款有附加或者保留条件

  本协议无附加或者保留条件。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帕瓦股份是一家专注于电动汽车用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与帕瓦股份签署合作协议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发挥双方业务协同效应。本次合作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属于公司产业链合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供应链稳定性,保证公司行稳致远。

  本协议履行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不会对公
司 2023 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协议约定的采购量,为双方根据当前市场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不作相关保证,具体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以双方签署的购销订单为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需求预期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相关说明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使用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明确了关于公司对外签署框架协议的自愿信息披露标准。根据该标准,对于框架协议预计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时,公司将在签署框架协议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后续保持一致性与持续性。

    六、备查文件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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