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2-055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4 号),同意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8,978,44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1.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9,999,894.0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532,998.74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93,466,895.34 元。2022 年 8 月 11 日,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351C00046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厦门璟鹭新能源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鹭新能源”)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新增设立如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与使用:
序 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募投项目
号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
1 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40357001040033570 年产 30000 吨锂离子
电池材料扩产项目
厦门璟鹭新能源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
2 料有限公司 公司厦门海沧支行 35150198110100003754 年产 30000 吨锂离子
电池材料扩产项目
厦门璟鹭新能源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厦钨新能源海璟基地
3 料有限公司 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4100020129202201165 年产 30000 吨锂离子
电池材料扩产项目
4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9470100100385968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料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 银行贷款
5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4782765748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料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沧支行 银行贷款
6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4901012800175769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料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 银行贷款
截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璟鹭新能源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璟鹭新能源(《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甲方一”、璟鹭新能源简称“甲方二”、公司与璟鹭新能源合称“甲方”,以下统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兴业证券(以下简称“丙
方”)签署的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亚娟、周倩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