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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777: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2-07-02

688777: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控技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8 月 16 日,中控技术第四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设立期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19 年 8 月 16 日,中控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激励计划》、《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设立期权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认为公司不存在禁止实施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4、2019 年 9 月 2 日,中控技术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激
励计划》、《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期权激励计划实施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设立期权激励计划,并确认股权激励实施人员名单。同日,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除 1 名员工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外,其他列入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根据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应按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5、2019 年 9 月 2 日,中控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218 名调整为 217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不变。


  6、2019 年 9 月 2 日,中控技术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激励计划》、《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设立期权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1、2019 年 9 月 18 日,中控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期权的议案》,确认公司及 217 名激励对象均已达到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条
件,确定 2019 年 9 月 23 日为授予日。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2019 年 9 月 18 日,中控技术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期权的议案》,确认公司及 217 名激励对象均已达到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条件,
确定 2019 年 9 月 23 日为授予日。

  3、2019 年 9 月 18 日,监事会出具《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同意 2019 年 9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 217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 1,2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 元/股。

  4、2019 年 9 月 23 日,中控技术和 217 名激励对象分别签署《股票期权授
予协议书》,对股权期权授予数量、行权安排等方面进行约定。

  (三)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2019 年 11 月 2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及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期权激励计划中的公司业绩考核进行调整。
  2021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
意将中控技术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12 元/股调整为 11.74147
元/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四)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行权


  1、2019 年 9 月 2 日,中控技术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2、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行权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 210 名激励对象符合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即公司上市之日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210 名激励对象符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通过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的审核,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即公司上市之日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 2,806,750 份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事项。
  5、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 204 名激励对象符合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通过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的审核,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即公司上市之日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 2,739,000 份股票期权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及《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事项。
  6、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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